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文件精神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指: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指博一至博四4个年级的学生;直接攻博生指博一至博五5个年级的学生;硕博连读生指博一至博三3个年级的学生;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为研一至研三3个年级的学生;其中,全日制研究生指的是档案在我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6.单科成绩及格;
7. 积极参加校内外相关领域的学术活动,每年参加2次以上相关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8. 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科研成果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导师)公开在SCI检索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含接收)不少于1篇;
(2)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导师)公开在检索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一篇(含已接收),硕士研究生中已在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者优先考虑。硕士研究生准备硕博连读且其导师推荐的优先考虑。
(3)研究生新生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除考察统招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学笔试、面试成绩外,同时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新入学研究生进行会审等形式进行考察,保证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9.但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5)导师对研究生考核不合格或当年“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6)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7)无故不参加校、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者;
(8)未经导师和单位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9)在科研工作和实验室教学楼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10)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四、名额分配
按博士2个名额,硕士3个名额分配;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开评选。
五、评审组织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学院设立由教授所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和决议(有学生参与申报的导师回避)。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
六、评审办法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重点考核学术论文、主持课题、学科竞赛等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分。
七、评选程序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纸质版,单列不装订)、《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表》(附件6,纸质版,单列不装订)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或4)(电子版和纸质版),另需装订成一本的支撑材料,以上材料请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7:00点之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院楼327办公室研究生秘书处,并做好PPT电子文档,逾期视为放弃申请。电子文档请以学好+姓名建文件夹,发送至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2.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主要考核学生的科研成果,如学生在其他方面(包括:道德风尚、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表现非常突出,可予以兼顾;由评审小组对学生的学术成绩进行评价,并形成推荐意见。
3.如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认定候选人有突出贡献,则该候选人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4.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731-88821692)。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6.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八、注意事项
1、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为已公开发表或获得刊物号或接收函,并提供支撑材料;
2、如本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则此次评审支撑材料不能继续用作下年度申请支撑材料;
3.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使用攻读当前学位学制期间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如果该生获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后,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以前评审时已经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注:博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博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博连读生可使用硕士阶段科研成果参评。)
4.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所有奖学金、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已获得的奖学金将予以追回,并依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九、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仅适用于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在此期间,如有上级新文件下发,按上级规定执行。
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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