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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关于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09:25    浏览次数:    来源:

 

 

 

 

 

 

  

 

 湖大党字〔2015〕19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关于加强二级单位

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系 列决策部署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推动学校党风廉 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日前,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湖南大学关于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大学关于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

 

 

 

 

 

 

 

 

湖南大学关于加强二级单位

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第三条 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领导、指导下进行,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机关党委纪委指导所属机关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应明确一位班子成员分管或直接负责纪检监 察工作。

第五条 设立党委的二级单位,原则上应设立纪委,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中的同级行政副职担任,并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具体工作的党员干部。

第六条 机关党委设立纪委,协调指导机关各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由一名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同时,机关各部门应明确一名班子副职分管或直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纪委换届与党委换届同步进行由各单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设书记 1 委员 3  5 (含纪委书记),是否设纪委副书记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提名、考察,应事先征求校纪委意见,再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党内有关任免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党总支、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应设纪检委员。纪检委员一般由同级党组织副书记,或是委员中的同级行政副职担任,并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具体工作的党员干部。

第九条 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二)协助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责任报告等工作。

(三)协助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教育,对教师进行廉洁从教、廉洁学术教育,对学生进行廉洁修身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受理师生员工和群众来信来访,核实处理一般问题的信访,对反映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重要信访和线索问题,在向本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学校纪委报告。

(五)维护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针对提出的问题,配合党组织及时解决处理。

(六)监督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聘任、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情况, 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七)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 并在会上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八)完成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须支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对诬陷、打击报复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应建立健全学习调研、工作例会、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和重大问题专题报告等制度。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落实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南大学办公室 2015  8  31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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