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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7 14:08    浏览次数:    来源:

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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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09:29

〖〗湖大教字[2007]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南》(教高厅函[2007]20号)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以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为原则,改革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以及参与创新的兴趣,培养学生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条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报

1.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 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

2.项目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确定选题,设计实施方案,并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

3.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向学校提出申请,主要是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4.项目主要集中在理工学科和李达实验班,根据情况可适当扩展到其他学科。

第五条项目评审

1.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审,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名单。

2.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初步确定项目名单。

3.学校公示拟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正式立项名单并报教育部。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确定后,学校明确项目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创新性实验。

第七条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经费分两期下达,具体程序为:

1.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学校根据项目合同书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

2.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的浓厚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3.学校跟踪管理项目进展情况,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等,根据学生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4.学校通过举办科技讲座、大学生学术论坛、大学生创新协会系列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交流,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学校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和创造发明的关系。

6.学校定期向教育部报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情况。

第八条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最迟需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变更

 

第九条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和《结题总结》,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项目组进行结题答辩,学校组织专家审议。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3.建立项目再评估制度,评价项目实施效果。

4.将项目总结报告、论文、设计等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5.对研究结论有争议、不确定的项目沿引学校学术成果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项目意见和建议,重在求真、务实,允许项目探索不成功,甚至失败。

第十条项目变更

1.进度快、完成好的项目,可以提前结题。

2.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结题日期的前一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经指导教师同意,教务处核准后生效。

3.对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校立即终止其项目运行,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终止、撤消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将已拨经费全部退还学校。

4.项目实施过程中更改项目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指导教师同意,教务处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1.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教务处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

2.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料费、文具费、打印费,实验材料购置费,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费,专利申请费以及外出调研费等。

3.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经费报账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查、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教务处)审批,然后由参与项目的学生报销。

4.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向学校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5.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学院要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

 

第七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 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组成的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委员会,制定项目评审标准,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答辩、效果评价等。

第十六条各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与实施。

 

第八章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教师激励

1.设立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对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2.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3.教师考核、职称晋升时,指导教师可优先考虑。

4.指导教师教学出差时,学校根据情况可提供一定的差旅补助。

第十八条学生激励

1.设立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成果奖,对学生进行表彰与奖励。

2.参与项目的优秀成员,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评奖评优、免试保送研究生时优先推荐。论文结题评为优秀的可等同于毕业论文。

3.学校根据学生项目运行情况,可制订个性化的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相应的实验实践课程或部分实验,免修学分一般不超过5个学分。学生可以申请创新学分4—8个。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http://www.hnu.edu.cn/jiaoyujiaoxue/benkeshengjiaoyujiaoxue/jiaoyanjiaogai/SITjihua/2010-08-03/698.html

最后更新于: 2011-11-10 09:36